**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等于最后判决结果**。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仍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经审理觉得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认罪认罚具结书只不过一种法律程序,并不等同于最后判决结果。除此之外,虽然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种法律程序,但它在量刑上具备肯定的参考价值。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犯罪情节、社会风险性等原因,对被告人进行适合的量刑。因此,假如被告人可以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并表现出悔罪态度,那样在量刑上或许会得到肯定的宽大处置。
总之,认罪认罚具结书只不过一种法律程序,它并不等同于最后判决结果,法院仍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时,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量刑上具备肯定的参考价值,但更不是唯一的参考原因。除此之外,即便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代表其舍弃上诉权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仍然有权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进行辩解,也可以提出上诉或者其他法律救济渠道。
另外,对于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来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需要慎重考虑。虽然它可以被视为一种“认罪”的表现,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假如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或者觉得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可与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总之,认罪认罚具结书只不过一种法律程序,它并不等同于最后判决结果,也不代表被告人舍弃其他法定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人也需要认真考虑我们的权利和责任,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