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张某与老婆离婚一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经法院查明,在黄某两性生活期间,借债5000元用于子女入学成本。目前因为双方进入离婚程序,所以都不想承担这5000元的债务。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哪个承担?
律师解答: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夫妻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结婚以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子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一同债务。
这笔债务应该由哪个承担,第一需要对这笔债务的性质进行判断。这笔债务是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所以是夫妻一同债务,应该由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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